近期,睢宁法院运用绿色破产理念成功处置化工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徐州某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亚磷酸、氯甲烷比阿培南主环母核、对甲砜基甲苯生产销售等业务。自2010年起,公司因经营不善产生诉讼纠纷十余件,其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均被法院查封。睢宁法院在办理该公司作为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该公司在江苏省内未执结案件17件,案涉标的总额为6700多万元。执行程序中对于该公司资产处置无法公平保障各类债权主体权益,且资产经公开拍卖均流拍,遂启动执转破程序,将该公司导入破产程序,一揽子化解各类债务。

 为保障破产财产价值,睢宁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与该公司属地政府进行沟通,指导管理人制作土地收储方案,由属地政府部门收储土地厂房。同时,由于该公司作为化工企业,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因污染环境受到行政处罚。且该公司土地存在严重污染,应继续进行土地修复,然而,因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土地污染修复费用亟需解决。睢宁法院秉持绿色发展理念,建议管理人将土地污染修复费用作为环保债权,共益债务,在破产费用中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环境治理费用为共益债务,睢宁法院在办理该生物化学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将环境修复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是对企业破产法立法空白的有益探索和积极回应。企业本身负有风险防控及修复治理的义务,一旦产生环境污染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环境修费用作为共益债务有利于债务人企业资产处置和提高破产效率,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