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227

    罪犯佘月,女,1994年4月27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9404277540,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8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佘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8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薛家威、高浪、薛家岩、佘月共同退赔各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佘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曾因议论民警、脱离监督组被考核,经民警教育能反省自身错误,强化身份意识。在教育改造方面,曾因未按要求参加活动被考核,经教育后,能够端正改造态度,服从民警管理,按要求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曾因工艺要求执行不到位被考核,经批评教育后,能够强化质量意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改造前期,考核扣分较多,经民警持续教育引导后,能逐步改正自身不足,不断规范个人言行,改造表现逐步向好。近三年来,能做到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靠拢政府,改造表现有明显进步。该犯自入监以来,于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2020年11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2执21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5月16日佘月的亲属自愿代为缴纳2万元,目前同案犯已履行250398.38元,佘月及同案犯财产性判项共计履行376584.63元。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佘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