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233

    罪犯杨琰婷,别名杨婷,女,1996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61010084X,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7月17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琰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19)苏刑终230号刑事判决,维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刑初16号刑事判决第四项,以罪犯杨琰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琰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政治改造作业,认真对待考试,踊跃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劳动上曾因劳动工具与实际领用不符被考核,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入监以来,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琰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