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罪犯包小玲暂于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23
罪犯包小玲,女, 1991年7月3日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曾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于2022年5月28日被警告;曾因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于2022年8月16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9月14日本院做出了(2024)苏04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罪犯包小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包小玲因怀孕无法收押,后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包小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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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