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刚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49
江苏省镇江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镇狱减建字第2067号
罪犯王刚,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209111739,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九监区服刑。
罪犯王刚,曾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月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苏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