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38号

    罪犯何小山,男,1997年4月24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穿青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何小山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于2018年726日向罪犯何小山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小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6月、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小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