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小山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46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38号
罪犯何小山,男,1997年4月24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穿青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何小山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于2018年7月26日向罪犯何小山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小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6月、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小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