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曙阳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42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42号
罪犯任曙阳,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一监区服刑。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任曙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任曙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苏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3月8日向罪犯任曙阳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任曙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任曙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