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加良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次数:39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44号
罪犯吴加良,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湖北省崇阳县人,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四监区服刑。2012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20年7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吴加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吴加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0)苏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3月12日向罪犯吴加良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加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2023)苏04执94号之一裁定终结执行,追缴违法所得经(2023)苏04执95号结案通知书予以结案。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加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