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
作者:陈小康 王明新 发布时间:2011-11-04 浏览次数:1136
自古金陵富。明代丘浚在《都邑之建》里说:“天下财赋出于东南,而金陵为其会。”其实作为六朝十代帝王家,南京更有儒雅之风,文化底蕴深厚。11月1日、2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理论研讨会在此召开。这是一次汇聚了从事审判理论研究的法官、专家学者的思想盛会,会议成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极为富有的思想宝库。
年初,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推进法律实施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课题。来自各个法学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全国法院专家型法官共150余人在为期一天半的研讨会上,围绕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人民法院审判理念、审判理论体系三个主题,深入研讨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中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五位大法官作了精彩发言。
能动司法 创新社会管理新作为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公丕祥首先作了发言。在会议严格限定的20分钟发言时间内,他深刻阐述了为什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的历史选择。他说,司法是解决社会冲突、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人民法院坚持什么样的司法理念、按照什么样的思路创新社会管理,成为至关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江苏各级法院的答案是坚持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
公丕祥说:“1980年江苏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3577件;2010年增至950593件。30年间,受理的案件数量增长28倍。”他认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冲突复杂多样、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群众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等新情况,都要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晴雨表”,社会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总会通过案件类型反映出来。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优势,着力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矛盾排查、社会矛盾预警、社会矛盾调处、社会情绪疏导等机制;围绕社会管理重点,针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重点地区、虚拟社会以及社会组织等重点领域的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重点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这都是江苏法院近年来的创新之举。
司法不是万能的。公丕祥强调,在坚持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法院必须恪守司法规律,既不缺位、不虚位,也不越位、不错位;决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突破司法职能,做司法不该做、管司法不该管的事。
推进法律适用统一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勇在发言中则关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的统一适用问题。他认为这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没有统一的法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失去了方向和统一标准。”
他引用孟子的话来论证:“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一部法律,其有效实施的终端都在于法律的适用。活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当前,因法律适用不统一引发的法律实施问题,已经成为遭遇社会诟病、严重影响法律公信和权威的突出问题。“
今年上半年,上海高院通过专门走访市律师协会了解情况、组织申诉审查和审监部门专项检查、开展各业务条线自查的方式,收集各类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相关方面对于这些案例是否属于法律适用不统一,也存在分歧。
他认为,当前,存在法律规则不明晰,审判业务指导有待加强;关联案件中法律适用不统一,审判组织间协调沟通有待完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官适法能力有待提升;裁判结果评判标准不同导致对法律适用是否统一认知差异,司法释明有待加强等问题。
应勇提出,对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应在继续强化对结果统一的事后监督的同时,更多地着眼于问题的事先防范和事中解决,从法律适用各环节入手,实现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化和一致性。要充分发挥法官及各审判组织等主体的基础作用,发挥审判庭、审管办、各审判条线等主体的指导作用,发挥申诉审查、审监部门等主体的监督作用。
上海高院已着手建立多层级多途径案例指引制度,将案例工作作为上海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增加”具体到具体“的事实参照,并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制度。目前,上海法院正在积极开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轮训。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让人民参与、为人民服务、与人民沟通、受人民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直接体现法律实施人民性的制度,具有政治功能、司法功能、监督功能和民意沟通功能。然而,实践中这四大功能或多或少都未能够完全实现。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李少平说,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仍处于逐步发展完善的阶段,该制度中一些备受诟病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不得不令他反思。
他说,要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效果,需确立有效改革思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存在于整个司法改革的体系之中,不可能独立地完成。就”陪而不审“而言,并非仅存在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中,这与合议庭”合而不议“的弊病是紧密联系的,而”合而不议“的问题又与案件承办人制度、错案追究制和法官考核制度等联系在一起。
对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批评,使得司法的民主化与专业化形成冲突的局面,也导致了对”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什么能力和知识“形成了疑惑和争议。李少平认为,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实现司法的民主化,通过民主化去弥补专业化的缺陷和不足,让法律实施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更加接近社会心理,贴近人民群众,从而更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中,必须坚持平等、制衡和监督的改革思路:既要围绕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保障陪审员的参审权利与法官审判权能实质平等,也要保障陪审员对法官审判权的制衡与监督。
李少平说:“应当通过完善选任机制,避免目前公众参与陪审工作的局限性以及追求陪审员个人参审案件数量的片面性。要建立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陪审员选任方式。”
怎么建设司法公信力
在11月1日下午的分论坛上,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新岚重点阐述了如何建立司法公信力。马新岚认为,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执法能力、执法成效和执法形象集中体现在司法公信力上。
她也引用了孟子的话:“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生命则在于公正。司法能否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公信程度。司法公信力高,社会公众更加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纷争,更加信任和服从法院作出的裁判,并更加愿意和善于学法、用法、护法;反之,如果司法公信力低,不信法、不学法、不守法、不用法等问题就会滋生泛化,法律就会失去权威和约束力。
马新岚介绍了福建法院开展司法公信建设的做法。福建高院着力以畅通有效的社会互动弘扬公信,开展司法公开宣传月和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25场,组织15746名各界代表参观各级法院审判办公场所、旁听观摩庭审等。开通“12368”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系统,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和典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设立民意沟通信箱,全省有50个法院建立了门户网站。
“在司法公信建设中也要有品牌策略。”马新岚说,福建树起了一批司法形象品牌,先后涌现出以全国重大先进典型、全国模范法官、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少年庭庭长詹红荔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有581个集体、1246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展现了队伍良好形象。
正如明代改革家张居正所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马新岚说,司法公信从哪里来?就是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一案一事积累而来。司法作风无小事,司法廉洁是公信的底线。要大力加强作风和司法形象建设,坚持到群众中去、拜人民为师,在深入基层和群众中接地气、转作风、长本领。
我们该树立什么样的审判理念
在从历史的沿革分析了人民法院审判理念的发展历程和评估之后,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主任董治良问道:“现在我们该树立什么样的人民法院审判理念?”
他认为,必须树立六大理念,方能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一是党的领导理念。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董治良认为,必须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严格执法办案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
二是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三是要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机制,努力为群众诉讼提供方便。
四是树立能动司法观念。能动司法是法院为应对社会转型期各种复杂社会矛盾、适度矫正实行过度的司法被动原则,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理念要求积极运用裁判方法、政策考量、利益平衡等司法方式方法,寻找案结事了的解决方法,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是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它强调一种平衡、折中、价值追求和运行过程的统一。但不能一味强调和谐而忽视司法的形式科学性和逻辑严肃性,将“和谐”等同于“和稀泥”,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
六是树立司法民主理念。他说:“必须落实有关审判公开、执行公开的决定,以公开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