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了“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的收条,为何公司仍被判赔偿?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管宇轩 发布时间:2024-11-28 浏览次数:383
离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离职协议较为常见,离职协议一般约定“无任何争议”等兜底条款,意图一揽子解决离职问题,降低诉讼风险。劳动者签署离职协议后,如认为与用人单位仍存在争议,是否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权益?
基本案情:2023年2月,李某海进入某纺织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海于2023年6月8日向某纺织公司出具收条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某纺织公司工资及劳动解释金计人民币53722元。双方之间自此无劳动争议!另,自2022年6月8日即终止与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收款人:李某海2023.6.8”。当日李某海离职。后李某海认为,收条中“双方之间自此无劳动争议……”的表述系某纺织公司事后添加,不是自己是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法院判决某纺织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举证,某纺织公司未告知李某海享有二倍工资的权利,李某海亦未明确放弃获得二倍工资的权利。某纺织公司理应支付李某海仅二倍工资一项金额为41598元,而李某海仅收到未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3722元,两者之间差距明显过大,有违公平原则。收条正文部分均为某纺织公司手写,收条前部分内容载明案涉53722元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未列明包含二倍工资。综上,法院判决某纺织公司支付李某海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旨在限制和惩戒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实践中,劳动者在离职时签署收条或离职文件时,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文件中添加“双方再无争议”等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处理完毕的表述内容。如果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证据加以分析,一概将“双方再无争议”的表述作为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将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有悖于立法本意。因此,劳动者出具收条离职后,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当结合收条的内容、形式及磋商合意等具体情况,从公平的角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署离职文件时要留意用人单位的“文字陷阱”,注意拍照留存证据,不要轻易做出放弃自己权利的承诺,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