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企图逃避20000元债务,李某将收条的日期由“2006年1月20日”改为“2006年7月20日”,自作聪明的他原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岂料在事实面前仍露出了马脚。4月17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涂改书证日期的欠款案件。
周某与李某有工程上的业务关系。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期间,周某为李某做水电安装工程。2006年7月4日两人对帐,李某欠周某工程款98000元。后李某逐步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在2007年2月16日最后一次付款时在原对帐单的下方书写了“欠20500元”的字样。后因周某催讨无果,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支付欠款20500元。
作为被告的李某称其只欠周某500元,理由是双方对帐之后自己曾于2006年7月20日付过20000元,并当庭出示了一张由周某签字的收条,收条上的落款日期为“06年7月20日”。周某则提出李某根本没有付过这20000元,李某是在说谎。
法庭经查证后发现,在双方结帐之后被告每次付款都书写付款金额及日期,且在陆续付款中有二次写明了结欠余额,最后一次付款是2007年2月16日,被告仍写明了结欠原告20500元。同时,收条上的“2006年7月20日”中的“7”有明显的涂改痕迹,“7”很可能系由“1”改写而成,周某也称李某曾在2006年1月20日付过自己20000元,对帐时该款已扣除。当法官征询李某是否需要对“7”有无变造进行笔迹鉴定时,李某明确表示不要鉴定,并主动提出愿意与周某协商解决,将欠款全额给付周某。
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书证时,一定要慎重周密,防止给他人篡改的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