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新江苏讯 为有效规制滥用权利、恶意诉讼等行为,净化创新生态,11月26日,省法院发布江苏法院第二批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

近年来,知识产权维权出现一定程度的异化现象,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无锡灵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专用设备制造,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去年年初,在公司上市申请审核的关键时期,竞争对手佛山市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灵某公司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灵某公司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半成品、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灵某公司不得不申请北交所暂停公司上市审核并提起反诉。

法院认为,金某某公司明知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却故意在起诉之时隐瞒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选择在灵某公司上市申请审核的关键节点提起本案诉讼,并以高达2300万元明显不合理的畸高金额索赔,目的在于阻碍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因此,金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正常维权,而是意在拖延对方上市进程,损害对方权益,属于恶意诉讼。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金某某公司的本诉请求,由金某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仅历时100天,从反诉立案到判决仅用时42天,通过判决认定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对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保护科创企业正常发展具有典型示范效应。

近年来,多地出现将他人摄影作品登记为自己作品,获取权利证书后进行恶意“维权”的案件。田某某以南京南某国际展览中心未经授权在网站使用自己的摄影作品《花鸟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某展览中心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但是,南某展览中心提交的某摄影师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该微信工作群成员“木白”确认《花鸟岛》是案外人鲍某某拍摄的《东游记》摄影作品。法院经审查发现,田某某提交的《花鸟岛》摄影作品底稿记录的拍摄时间为“22:09”,与摄影作品展示的白天画面明显不符,且底稿所记录的拍摄日期晚于南某展览中心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时间。法院据此认定,田某某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证据提起诉讼,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田某某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