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严惩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力推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江苏经济报 潘一嘉 徐 杨 张思宇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次数:1905
11月26日,江苏高院发布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快速发展,滥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异化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创新环境。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江苏法院积极行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
据介绍,这些案例涉及假冒著作权人起诉、恶意申请专利并提起诉讼、恶意抢注商标并投诉权利人、非正常批量维权、权利人诱导“陷阱取证”、诉讼突袭阻碍竞争对手上市等情形,案件判决体现了江苏法院依法惩治恶意诉讼、滥用权利等行为,积极有效规制非正常维权,倡导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和价值导向。
发布的案例中,一起假冒著作权人起诉被处罚案尤为引人注目。在该案中,原告田某某声称,南京南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花鸟岛》摄影作品,并据此提起诉讼。
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南某展览中心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该作品实际上是由案外人鲍某某拍摄的。更为关键的是,田某某在法院要求其就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作出解释时,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给出任何合理解释。同时,经审查证据认为,田某某提交的《花鸟岛》摄影作品底稿记录的拍摄时间为“22:09”,与摄影作品展示的白天画面明显不符,且底稿所记录的拍摄日期晚于南某展览中心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时间。
法院据此认定,田某某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证据提起诉讼,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于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田某某处以5万元罚款。
“近年来,有原告利用我国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不进行实质审查的特点,恶意登记他人作品后进行‘维权’。本案中,田某某未出庭应诉,也未合理解释其作品来源。”江苏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法院审查后认定其企图通过诉讼迫使“侵权人”和解以获取非法利益,遂对田某某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此举彰显了法院严惩恶意诉讼的司法导向,震慑了不法‘维权者’,弘扬了诚信价值观。”
除了上述案例,江苏法院还处理了多起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诚信案件。例如,在一起恶意诉讼阻碍科创企业上市反赔案中,原告金某某公司明知其专利权权利基础不稳定,却以维权为幌子对竞争对手灵某公司提起诉讼,意图阻碍其上市进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金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判决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灵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江苏法院在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严厉打击不诚信行为等措施,江苏法院不仅维护了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也促进了创新环境的优化和营商环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