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十年前小陈不幸被昔日的小伙伴小张用瓦片击中右眼。十年后,因眼球摘除,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小陈一纸诉状将已长大成人的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日前,吴江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9943月的一天,小陈在本村河边与表姐玩耍时,被大其三岁的小张用一块瓦片击中右眼,小陈右眼当即血流不止,送到苏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右眼穿孔伤、右眼球内积血,住院20多天。遵医嘱又于19948月住院进行第二次手术,当时已引发外伤性白内障和继发性青光眼。后由于长期疼痛,于19953月至苏州沧浪区医院复诊,经检查建议眼球摘除。后又经上海、嘉兴等地医院进一步检查后确诊,眼球摘除已成定局。但因其当时年龄尚小,须满16周岁后才能正式进行手术。

20067月,由嘉兴市第二医院为小陈施行了眼球摘除手术,前后共花去医疗费16000余元。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小陈一纸诉状将小张诉之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