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今反目 “红颜”怒讨分手费
作者:方华 南元 发布时间:2007-04-29 浏览次数:1801
本网无锡讯:李某和周某于2004年8月相识,两人一见倾心,如漆似胶,没多久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刚开始两人柔情蜜意,很是恩爱。可是好景不长,2006年两人感情急转直下,出现了不可逆转的危机,两人遂决定分手了断。
由于春节前李某没有按约支付1万元,周某一怒之下将李某诉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30000元。李某辩称,两人之间实质上并无借贷事实,周某所出具的欠条和《分手协议》,是周某带人向李某索要分手费,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欠条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付款前可以撤销赠与。按照《分手协议》中“如李某和现在的女朋友在一起协议不生效”的约定,《分手协议》也没有拘束力,因为李某和协议中所指的女朋友仍然在一起。
周某对欠款30000元的构成,解释为李某向其的借款、房租及日常开销的总计,李某对此予以否认,周某也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起诉的欠条仅符合形式要件,并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从双方达成的《分手协议》可以明显地看出为“分手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该法,周某的诉请于法无据。
2007年4月初,南长法院对这一稀罕、特殊的民间借贷案进行了开庭宣判,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此案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