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法院“调解八法”提升民事案件调解率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07-04-30 浏览次数:1351
1、圆桌协调法。对婚姻家庭案件、邻里纠纷,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案件,利用圆桌法庭进行调解,充分利用和调动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一方面促进结案,另一方面维护当事人和睦,减少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压力。
2、集诉统调法。针对多名原告诉同一被告的多起案件(如房屋买卖合同、劳动争议案件),采取集中开庭,集中调解的方法,一方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使当事人对类似案件有所比较,减少上诉率。
3、成本核算法。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多数标的额不大,对某些不惜血本打官司,或打“气”官司的当事人,采取帮助其分析诉讼成本的方法晓之以理,劝导双方换位思考,化解心中怨气;甚至引导当事人立于法官角度思考,合理衡平利益关系;主持当事人直接或限期兑付,以减少执行成本,达到圆满解决之功效。
4、旁征博引法。对离婚案件、抚育案件、合同纠纷的调解,法官常以当事人友好协商,相互谦让的已结或上诉维持的类似案件为例,公开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析法明理,为子女的利益、亲子关系和当事人新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明朝正德年间合肥“龚万巷”的传说“千里捐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的故事,也被法官多次用于调解邻里关系案件之中,起到很好的效果。
5、以案解怨法。对某些一房多卖,以房抵债,连环债务等案件,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复杂,积怨较深,可能引发多起官司的情况,法官深挖纠纷源头,着力调解,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做到调解一案,解决一片。
6、领导参与法。对有一定调解难度的案件,庭长、分管院长参加调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涉及政府或行政机关的案件、可能产生信访的案件、社会敏感性案件及群体性案件,分管院长、院长参与调解,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积极因素,多方协调,促成和解。去年以来,院长参与调解案件达50多件且全部调解结案。
7、因时就势法。因时而调,因势利导。一方面倡导诚实信用,维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把握当事人厌诉和缩减成本心理,把握住调解的最佳时机,将调解与判决并举,促成案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8、判后和解法。对于当事人为单位,希望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以及当事人见到判决结果后,又希望法官出面说和旨在请对方作出适当让步直接兑付判决结果的,法官也会在当事人自愿原则下,居中调和,促成当事人完成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