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伍某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812
罪犯伍某杰,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四川省开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伍某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苏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6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伍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某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