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法院)罪犯刘如兵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4-12-12 浏览次数:214
罪犯刘如兵,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2024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24)苏1281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刘如兵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原判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决生效后,刘如兵以患肝硬化失代偿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如兵患肝硬化失代偿期、门静脉右肢血栓形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如兵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12日起计算。)
现本院将罪犯刘如兵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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