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为预订房屋向房东支付的款项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房子不租了,这笔钱能不能退?又该如何退?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

2023年4月,老张在网络平台看到一则招租信息,通过出租方小李介绍,老张有意租下这处办公用房,于是直接通过微信向小李付了5000元。还未等到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小李便联系老张称房子不对外出租了。老张想问小李要回这5000元,却迟迟得不到答复。老张故而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根据“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法庭上,小李辩称老张转账的时候明明备注的是“订金”,这5000元应该属于预付租金,现在房子不租了,最多返还老张5000元。老张坚称,即便这5000元备注了“订金”,但小李出尔反尔的行为影响了其办公经营,要求小李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与小李就租房一事仅达成初步意向,转账5000元给小李时,明确备注了“订金”。订金不具有担保的功能,收取订金一方应当返还。但小李这种不诚信的行为的确给老张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最终老张与小李协商一致,小李返还老张订金5000元,赔偿损失1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给付定金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若一方违约,则根据“定金罚则”来承担违约责任。

而“订金”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性质一般等同于“预付款”,属于支付方式的一种,不具有担保的功能。订金的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若交易失败,收取订金的一方应当返还订金。需要注意的是,返还订金并不意味着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产生的法律效果却天差地别。大家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精准用词,结合款项性质准确定义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