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首次适用见索即付保函进行保全置换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于涵 发布时间:2024-12-13 浏览次数:352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助企发展司法服务中心研判,首次明确了银行见索即付保函可以作为充分有效的反担保方式,依法进行保全置换,准许了该集团公司对银行账号的解封申请。
基本案情
今年7月,某数据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某集团公司起诉至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某集团公司名下超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常熟法院依法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随后,某集团公司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流动需要,向法院传达解封需求,常熟法院通过助企发展司法服务中心研究,准许该公司提交某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该见索即付保函赔付最高限额与原告某数据公司申请的保全金额一致,如果该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及时履行义务,保全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该保函能让保全申请人迅速获得补偿,不会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且有利于被保全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以该见索即付保函进行保全置换,既能保障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性。综上,法院裁定准许该变更保全申请,解除对被告某集团公司共计300余万元财产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助企发展司法服务中心研究,见索即付保函因其快速兑付、促进款项流动的功能在国际融资中被视为“资金的血液”,并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融资担保业务中。本案中,被保全人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了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反担保,该反担保措施既能够在实质结果上保证申请人权益不受影响,又能保障被申请企业的资金流通,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不受影响,实现了双方企业利益的平等保护。
2024年5月8日,常熟法院助企发展司法服务中心成立并运行,其主要职能是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难题以及涉诉矛盾纠纷,从司法审判职能延伸角度,为全市广大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维度的司法服务。协同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苏州劳动法庭、苏州破产法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苏州互联网法庭五个专业化法庭职能,以及立案诉服、行政协同、执行联动等司法服务,实现一站式提供“1+5+N”的涉企法治服务。
一直以来,常熟法院在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企业反映最强烈、需求最迫切的问题为切入点,以实体化运行助企发展司法服务中心为抓手,在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内创新工作方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基础上依法个性化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排忧解难。下一步,常熟法院将继续以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完成商事审判工作,持续优化助企服务,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