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水晶工艺品厂的工人。“五一”期间,工厂发现生产的水晶项链有短少,就制订了一项规章制度,规定工人出厂大门时必须将携带的物品交保安检查,同时还要检查每个人的口袋。我们工人都不情愿,但厂长说这是工厂的规章制度,工厂有权这样做,工人必须服从。请问,工厂有权对我们搜身检查吗?

 

读者:刘怡萍

 

 

刘怡萍同志:

工厂无权搜查工人的身体和随身物品,工厂的这一行为是非法的,已经侵犯了你们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的、以维护人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的这一精神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01条及《劳动法》第96条中都有具体体现。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除了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使搜查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搜身、搜查公民的私有财产。很明显,工厂的做法是对你们人格权的粗暴侵犯。

企业当然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但制定规章制度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不能以其内部规定为借口而侵犯员工的人格权。企业擅自搜查员工的身体和物品,轻者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重则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企业法人及相关人员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搜查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工厂的这种做法,你们不要保持沉默,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由这些机关进行查处,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