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某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13 浏览次数:572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假建字第12号
罪犯邓某,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吉林省珲春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14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1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四万六千八百五十六元二角五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苏11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邓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6856.25元全部已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若被调查人邓某女友能够对其进行监管,则可以在我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罪犯危险性评估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