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假建字第11号

    罪犯高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0年8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02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已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罪犯危险性评估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