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龙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13 浏览次数:26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假建字第6号
罪犯王某龙,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2年6月1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9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王某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苏11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王某龙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罪犯危险性评估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龙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