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某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2-13 浏览次数:33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假建字第10号
罪犯许某,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0年4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1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4日止)。
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全部已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许某进行社区矫正。罪犯危险性评估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