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惹纠纷,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管宇轩 辛俊雅 发布时间:2024-12-19 浏览次数:189
现实中,基于购房资格、银行贷款问题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住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借名买房能够实现部分人群的购房需求,但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近日,如东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借名买房纠纷。
基本案情:2020年,张某拟购买商品房一处。因被限制贷款,张某便与好友王某协商,由王某代为出面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以外的款项由王某办理银行贷款支付。对于商品房购买后过户等后续事宜双方未有书面或明确约定。支付首付款后,王某称银行贷款未能办好,张某即筹措房屋尾款交付王某,希望将案涉房屋房款付清并办理过户。但王某在收到转款后却将案涉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并将贷款自用。张某多次要求王某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王某却以双方之前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绝过户。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官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购房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张某和王某一致认可由王某出面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因限贷问题无法获得贷款导致购房行为无法实现,商议借王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来看,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及后期房款,全部房款由张某支付;从案涉房屋的实际占有情况看,案涉房屋进户门钥匙由张某掌控,王某并非房屋真正所有人而仅是登记人。综上,本案张某和王某之间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张某是房屋的真正的权利人,王某应当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最终,经法院调解,王某还清了案涉房屋的抵押贷款,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法官说法: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借名买房纠纷,应当由主张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一方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占有使用收益情况、房屋资料的持有情况等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般来说,在合同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享有房屋相关权益,但也存在法律风险。对于借名人来说,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可能会丧失向出名人主张过户的权利;如借名购买的是政策保障性房屋,借名买房合同可能会因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如出名人因陷入其他债务纠纷,可能会导致房屋被保全、拍卖等。对于出名人来说,若借名人不按时归还按揭贷款,其存在征信受影响、被银行起诉等多重风险,个人财产易受到损失。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多,广大群众一定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购房,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造成房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