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40号

    罪犯周某峰,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8年3月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2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853689.11元,退赔相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保健品、文件资料、电脑、手机、U盘等物品均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苏06刑终13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该犯的量刑部分,以罪犯周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8年3月23日止)。

    罪犯周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853689.11元,退赔相应被害人,部分履行5万元。2024年6月19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2018)苏06刑终1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