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春凤,女,1995年2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021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春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2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苏1202刑更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因曾春凤系怀孕妇女,决定对罪犯曾春凤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2年10月8日起)。

2023年2月18日,罪犯曾春凤生育一子,其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3)苏1202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曾春凤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3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07刑更2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因罪犯曾春凤于2024年2月17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尚有剩余刑期未执行,决定将罪犯曾春凤收监执行。2024年3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函告本院,罪犯曾春凤已怀孕,未能收监执行。

2024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24)苏1202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因曾春凤系怀孕妇女,决定对罪犯曾春凤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1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致函本院告知罪犯曾春凤已于2024年11月7日生一子。2024年11月27日,罪犯曾春凤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对罪犯曾春凤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征求意见的函》,征询对罪犯曾春凤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处理意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复函,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曾春凤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春凤于2024年11月7日生一子邓章成。该事实有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曾春凤相关情况的告知函、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查,罪犯曾春凤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曾春凤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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