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在驾驶小型汽车行驶的过程中,追尾了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致使李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李某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驾驶的新能源汽车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李某将杨某及杨某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2天的停运损失16800元。

难点分析: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入院治疗,并未立即将车送去修理。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才将车辆送去修理。另事故发生后,李某与保险公司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事宜理赔完毕。本案中,争议焦点一:李某已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已赔偿误工费后,李某能否主张停运损失。争议焦点二:停运时间是否应该将李某治疗时间纳入停运时间。

法官说法:李某驾驶车辆系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即本案中杨某签署保险合同时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后,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停运损失如要支持,应由被告杨某承担。对争议焦点一,误工费与停运损失分属不同的赔偿项目,原告李某可同时主张,但考虑到本案中案涉营运车辆只有李某一人驾驶,上述两项赔偿项目具有关联性,故原告的主张可部分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李某虽因案涉事故入院治疗,但在其住院三天后即出院,说明原告伤情并非严重到无法驾驶车辆,即使原告因案涉事故无法驾驶车辆,其也可通过联系4S店等方式将车辆送去维修,故原告住院期间不应纳入停运期间考虑。但是合理的事故协商处理期间应纳入停运期间,故法院支持原告停运时间为24天。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