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下降,羽绒服迎来销售旺季,服装加工厂的缝纫机也踩个不停,交货前夕两次临时加价,与定作人僵持不下,定作人无法按约向销售方交付订单产品,怎么办?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

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甲公司先后委托某服装加工企业乙公司加工了三批某知名品牌羽绒服,分别签订了三份加工合同,约定“逾期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根据逾期交付的产品数量按照品牌订单供货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一批、第二批羽绒服顺利交货,眼看第三批交货日期临近,已经完成加工任务的乙公司却卡着货物不放,以甲公司提供的第三批羽绒服物料有误导致返工为由要求加10元/件。甲公司自知理亏足额支付了加价后的加工费后,乙公司仍然不肯发货,提出已经交付的第一批羽绒服加工费也要补差价15元/件。甲公司心生不快,认为之前并未就第一批羽绒服有价格争议且交易已经完成,同时又心急如焚,因为这批羽绒服是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向其采购,如果无法按约交货,其需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至当地派出所报警寻求帮助,乙公司仍然不配合交货,坚信“扣货”是“杀手锏”。双方僵持的结果是,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不再接受货物,与甲公司依法解除了订购合同。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解除第三批羽绒服加工合同并要求退还加工费、支付违约金。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乙公司作为承揽方,主要义务为按约交付加工好的羽绒服,双方就第三批羽绒服加工费加价事宜协商一致,甲公司已经支付了加工费,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对第一批羽绒服加工费补差价后才发货,于法无据。乙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定作物,又未能举证证明甲公司存在过错,故认定违约方为乙公司,遂判决支持解除第三批羽绒服加工合同、乙公司退还加工费,已加工好的羽绒服,酌定由乙公司自行处理,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违约金133430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服装加工承揽中,承揽人千万不要利用定作人急于出货“坐地起价”,莫让扣留的“货”为自己带来赔偿的“祸”。只有诚实守信、互利互信才能真正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