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291号

    罪犯颜玉英,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颜玉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违法所得二万七千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颜玉英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颜玉英在考核周期内,能不断增强认罪悔罪意识,认清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曾因内务卫生不达标被考核,通过民警的教育,能及时改正不足,保持内务干净整洁,积极参加劳动,在因违反劳动规范被考核后,能不断反思,加以改正,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在保证劳动安全的基础上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玉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