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颜玉英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12-18 浏览次数:25
罪犯颜玉英,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颜玉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违法所得二万七千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颜玉英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颜玉英在考核周期内,能不断增强认罪悔罪意识,认清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曾因内务卫生不达标被考核,通过民警的教育,能及时改正不足,保持内务干净整洁,积极参加劳动,在因违反劳动规范被考核后,能不断反思,加以改正,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在保证劳动安全的基础上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玉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