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苏通女狱减建字第279号

    罪犯陈文,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23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陈文及同案犯季月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季月、陈文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苏刑终3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季月、陈文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6刑更6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23日止)。

    罪犯陈文在考核周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曾因私拿公物等严重违规行为受警告处罚,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反思、反省自身过错,认识到行为恶劣性。在教育改造上,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踊跃参与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劳动改造上,能够服从岗位安排,认真学习岗位要求,曾因劳动现场卫生差被考核,经教育后能够保持劳动环境干净整洁,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曾有过严重违规行为,能够深刻反省,改正不足,规范言行,此后一贯改造表现较好,近一年来,能积极靠拢政府,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表现有明显进步。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