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536号

    罪犯姚志军,男,1978年4月6日出生,上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7月23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8刑初15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31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沪02刑终1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姚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7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