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姚志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12-18 浏览次数:484
罪犯姚志军,男,1978年4月6日出生,上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7月23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8刑初15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31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沪02刑终1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姚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7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