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沈大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12-18 浏览次数:530
罪犯沈大龙,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三监区服刑。2015年3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2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
2020年8月2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1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大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13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沈大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大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