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534号

    罪犯毕华刚,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8月2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1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毕华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13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毕华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华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