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罪犯何小彬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4-12-20 浏览次数:142
公 示
罪犯何小彬,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20902529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土地乡庆丰村1组,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西夏墅村委住基村76号。
2024年9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411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何小彬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常州市看守所以罪犯何小彬患病为由不予收押。现罪犯何小彬以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何小彬患慢性肾脏病5期、肾性贫血、慢性肾小球肾炎、高血压3级(极高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何小彬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上述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人:柏法官
联系电话: 0519-8519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