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罪犯沈佩华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4-12-20 浏览次数:140
公 示
罪犯沈佩华,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63031762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郭塘村委沈家塘15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白马公馆3幢2701室。
2024年9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411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沈佩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常州市看守所以罪犯沈佩华患病为由不予收押。现罪犯沈佩华以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沈佩华患肝癌复发伴两肺转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沈佩华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上述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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