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宏杰,男,住江苏省阜宁县。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宏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苏09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宏杰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罪犯周宏杰患病,其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本院遂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

经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周宏杰患高血压(很高危)、脑梗死等疾病,其病情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经公示、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周宏杰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