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鱼APP作为阿里巴巴旗下的一款闲置物品交易平台,自上线以来迅速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闲置物品交易渠道。

截至目前,闲鱼的注册用户数已突破6亿大关,平台上的交易活动极为频繁,买卖成交量巨大。但是作为一个交易平台,闲鱼在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为用户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买卖纠纷。

产生纠纷后,出售闲置二手物品的用户算不算经营者?物品交易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呢?下面就让我们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顾:

陶冶情操享受退休   大爷喜提二手心仪乐器

家住徐州市泉山区的王大爷是一名音乐爱好者,退休后总喜欢约上三五老友前往老年大学欣赏音乐陶冶情操,也一直想着能重拾年轻时的爱好,弹一弹自己拿手的手风琴,让悠扬的旋律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增添一抹亮色。

为了能够在老友面前露上一手,王大爷挑选起了手风琴,德国霍纳手风琴凭借其精湛的工艺和稳定的质量,收获了王大爷的青睐。为了能更快拿到自己心仪的乐器,经过多方比较后,王大爷于2022年11月通过闲鱼交易平台购买了张某销售的德国霍纳96贝斯二手手风琴一台,购买价格为9800元。

收到顺丰速运寄送来的手风琴后,王大爷仔细查看了该手风琴,发现该手风琴为黑色,与张某在闲鱼上发布的手风琴图片一致。但是手风琴存在一个琴键偏高和一个琴键歪斜的情况,王大爷随即向张某反映了这一问题。张某则表示该手风琴为二手乐器,拧一拧琴键就下去了,并不影响使用。于是王大爷就点击了确认收货,交易完成。

本以为二手手风琴“真香”  不想竟是假货“闹心”

以为买到了心仪的手风琴,王大爷满心欢喜,排练了几天,便准备去老年大学一展身手。但在弹奏中,老年大学的几位音乐老师发觉这款手风琴音色不对,和正版的德国霍纳96贝斯手风琴演奏声音不一致。

感觉被嘲笑了的王大爷怒气冲冲地带着该手风琴找到了徐州霍纳手风琴乐团,请老师傅们看了看。经过与多台同品牌同型号霍纳手风琴的对比,王大爷发现在张某处购买的德国霍纳96贝斯手风琴与正版手风琴在重量、尺寸、商标字体大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也与德国霍纳公司产品宣传手册上介绍的该款手风琴技术参数(39.4cm*20.5cm 7.6公斤)明显不同。张某销售的二手手风琴重量为9.1公斤,尺寸比市场销售的同款手风琴大一些,商标长度更长,型号标记为双面胶粘贴上的,而非喷漆而成。

怀疑自己买到了假琴的王大爷提出了退货申请并说明了退货理由,张某则以二手商品已经售出,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货。双方诉至法院。

卖家称二手买卖你情我愿  退货遭拒后双方对簿公堂

法庭上,王大爷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张某作为二手手风琴销售者,可以卖旧货,但决不能卖假货。同时王大爷认为张某属于电子商铺的经营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低买高卖行为,从事的是商品买卖而非简单的二手闲置物品交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张某则声称该手风琴原先是一位音乐学员购买的,因为不想继续学习演奏手风琴了,于是请自己在平台上代卖的。因此张某认为自己既不是经销商也不是销售者,只是在闲鱼上卖的二手货。对于自己不想要的二手物品,想卖多少价格就卖多少,主打一个心甘情愿,并不存在欺骗。同时闲鱼上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王大爷当时也确认收货了,二手物品已经使用过了,不能再退货了。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王大爷要求退货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王大爷要求退一赔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此争议焦点无异议。

法院认为,虽然张某销售的是二手手风琴,但在闲鱼平台上出售时标注的是德国霍纳96贝斯手风琴,因此张某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手风琴为正规的德国霍纳96贝斯手风琴。实际交易中,张某交付给王大爷的手风琴与正版德国霍纳96贝斯手风琴在重量、尺寸等技术参数方面并不一致,且张某也无法证明涉案手风琴是正版德国霍纳96贝斯手风琴,由此可以证明张某在出售涉案手风琴时存在明知且故意隐瞒情形,应认定张某在销售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此情形下,王大爷要求退货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查明,张某自2014年12月开始在闲鱼等网络平台上销售二手手风琴,涉及品牌较多、销售数量较大,而且跨度时间长,应当认定张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案中,张某自称案涉二手手风琴是他通过闲鱼代卖给王大爷,从中仅赚取500元。由此也可以看出张某并非将自己闲置不用的物品在闲鱼上出售,而是一种盈利性的经营行为,符合经营者的基本特征。因此王大爷要求张某退一赔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予以王大爷退货退款,并给予王大爷三倍赔偿共计2.9万余元。张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积极参与到消费市场中,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享受消费带来的满足与乐趣,同时也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动力。然而部分黑心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售卖假货等欺诈手段,严重损害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老年人的消费欲望,破坏了和谐的“银发经济”市场。“银发经济”的繁荣不仅关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更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也应享有公平交易、质量保障等权利。本案中,法院通过支持王大爷的诉求,充分保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老年消费者撑腰打气,让大家在“银发经济”的浪潮中能够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安享幸福晚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服务的人。其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张某虽然声称自己销售的是二手闲置物品,但有证据显示张某的行为模式系以盈利为目的而提供销售,并非偶然出售个人财产的行为,因此辩称其不是经营者的理由不能成立。

作为商品经营者,张某就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掺杂使假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品经营者退货并给予三倍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