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108号

    罪犯杨某哲,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河北省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2日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9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