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承包了公司的车间,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最后要不到钱时到法院起诉,却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日前,丹阳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

来自上海的女士在2000年左右和丹阳市一专门从事眼镜架表层电镀的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女士承包公司的一个车间,对外以该公司电镀车间的名义开展业务。承包合同生效后,女士为丹阳一些大大小小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眼镜架表层电镀,收取加工费。后来,有不少个体户称女士电镀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掉漆、磨损等情况,便拒绝付款。女士要钱心急,便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丹阳法院,要求这些个体工商户给付电镀加工费。这些个体工商户拿出当时签订的协议称,眼镜架的电镀属于特殊行业,需要特殊许可才可以开展。女士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以被承包的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其自己又没有电镀行业许可,因此,女士的起诉属于主体不符,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女士承包电镀公司的一个车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生诉讼时,应该以发包方为名义承担义务,享有权利,因此,女士的起诉属于主体不符,遂裁定驳回女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