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34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63号
罪犯周某剑,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3年2月3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21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