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63号

    罪犯周某剑,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3年2月3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21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