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86号

    罪犯程某军,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浙江省淳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3年1月9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1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程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7月8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程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五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