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窦某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412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80号
罪犯窦某明,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3年9月25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82刑初6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窦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窦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7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窦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