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30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73号
罪犯方某,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3年4月21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22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方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方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