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90号

    罪犯李某,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7月20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2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