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97号

    罪犯陆某疆,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3年8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2刑初11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某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8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陆某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6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某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