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荣某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456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75号
罪犯荣某勇,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2008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刑初7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荣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退赃退赔十二万四千七百五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荣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退赃退赔十二万四千七百五十元已履行两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某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