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5〕苏高狱减建字第75

    罪犯荣某勇,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2008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刑初7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荣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退赃退赔十二万四千七百五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5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荣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退赃退赔十二万四千七百五十元已履行两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某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