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050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志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112日起至20255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237万元及金条三根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625日交付执行。罪犯曹志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4月、202210月、20233月、20239月、20242月、20247月获得表扬6次,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志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