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宏减刑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镇江 发布时间:2025-01-13 浏览次数:390
2021年5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志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237万元及金条三根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5日交付执行。罪犯曹志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6次,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志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