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碎欠条引纠纷 法院巧调解纷争
作者:严海明 王丁维 发布时间:2007-05-10 浏览次数:1951
3月的一天,几个浙江人带着一张已经被撕碎的欠条来到了吴江法院,说是要对本市一工程负责人李某提起公诉,并要求李某给付欠条所列的款项38000余元。接到诉讼后法院从原告处了解到:被告李某因2003年承建了一项彩钢板建设工程,向桐乡一建筑公司购得钢结构材料,并委托其代理安装,后经双方结算,李某向建筑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以确认结欠该公司材料和安装费共计38000余元。之后,该公司向李某多次催讨都没能拿到余款。去年一月,该公司当得知李某要到桐乡的一家建筑公司结算到工程款,便派人前往催讨。在面对催讨人员时,李某谎称要确认一下欠条,在将欠条骗到手后却将其撕碎并驾车扬长而去。此时催讨人员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接报后认为该案属经济纠纷案,建议其向法院起诉。
但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却一再辩称,当日与桐乡的那家建筑公司结算到工程款后,经与本案的原告协商后,因考虑到所提供的钢结构材料及安装的质量问题,原告同意其只支付20000元欠款,欠条也在还款的同时就已当场撕碎。李某还称,现在原告用这样一张已撕碎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事实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于原被告双方对碎欠条的成因各执一词,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的时候经过多方的调查后认为尽管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是一份撕碎的欠条,但毕竟该撕碎的欠条原件由原告保存,且欠条的内容比较完整。在当时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也不排除被告为了逃避债务,在没有付款的前提下,擅自将原告的欠条撕毁的可能。被告虽辩称已将款项与原告结清,才将欠条撕毁,但仅仅是被告的一种抗辩,被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确实已将款项交付给原告,故本案的事实应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对此,法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本案原告在当地是一家很有声望的企业,按常理,如果被告确实已付清货款,原告一般不会轻易向派出所报案,更不必为30000多元向派出所报假案,以影响自己企业的名誉。
在经过法院一番耐心细致的摆事实讲道理后,原告认为自己在证据保管方面确实存在过失,愿意作出让步,最后同意由被告支付25000元。